2005年1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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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超一年损失自担

  事情经过
  张某于2002年10月借给陈某现金4.7万元,约定利息。后陈某未按期还款,张某向法院起诉。
  2003年3月5日,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4.7万元及利息。
  判决生效后,张某与陈某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陈某在协议签订之日归还张某2.7万元及全部利息,余款2万元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。若到期不还,张某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后陈某2万元余款未如期归还。
  张某一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2005年7月20日,张某以陈某未归还借款2万元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。

  审查结果
  法院认为,张某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超过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年,所以不能受理其执行申请。

  法官分析
 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借款纠纷已在2003年3月5日作出判决。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,在被告不履行时,原告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判决。
  申请执行期限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,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。
  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,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年内申请执行。
  本案中,张某应该在2004年3月5日前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法条链接
  “民事诉讼法”第219条:申请执行的期限,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,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。